疫情期间一些企业复工,但很多员工由于疫情的原由不能出来复工或者感染了新冠病毒无法复工,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不利于企业的发展的,对公司会造成经济损害。因此很多企业会以不可抗力等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疫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如何适用不可抗力原则?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
一、疫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如何适用不可抗力原则
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可抗力既要依法适用又要避免滥用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关于不可抗力的问题,社会普遍关切。《意见》明确并细化了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规则,强调既要依法适用,又要避免规则滥用,积极鼓励交易,最大限度减少对正常经济秩序的冲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提出,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就合同变更、解除的问题采取了区分处理的做法,可以通过变更合同的,尽量不用解除合同的方式。当事人以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举证责任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要求,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二、单位因员工来自疫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法院不支持
随着疫情防控形势好转,各地复工复产加速,但也出现了湖北籍劳动者受到区别对待、难找工作甚至被无故辞退的情况。
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规定,要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支持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依规采用灵活工作方式。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明确,消费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妥善处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疫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如何适用不可抗力原则,在疫情期间公司是不能以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对其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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